以司法协作为突破口 推动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普洱市建立一体化流域司法协作机制
近年来,普洱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区域一体保护、资源信息共享、依法高效务实原则,将司法审判同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秉持“尚法泽万物,溢绿满茶乡”的美好愿景,立足当地特色自然资源禀赋,创新打造“茶法绿网”生态司法保护品牌,构建“两屏三廊多点”生态司法保护体系,搭建协同共治工作平台,合力守护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全市90%以上的生态系统类型和80%以上的珍稀濒危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全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连续评定为优,生态质量指数(EQI)达到一类标准,全市34个国控、省控断面优良水体比例为97.1%,生态环境公众满意度连续多年提升。
一、坚持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发挥制度引领作用,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被动”向“主动”转变。针对部分区域、部分部门领导干部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强,被动应付多,监管过程重形式、走过场等问题,印发《普洱市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建立“河(湖)长+水文监测”协作机制、巡河问题清单制,健全“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警长”等机制,签订跨界河湖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推动河湖保护治理“同河同策、同库同策”。发挥立法规范作用,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人治”向“法治”转变。普洱市全力推进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颁布实施《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配套地方性法规,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高质量法治建设推动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发挥多部门联动作用,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单干”向“协同”转变。制定《普洱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单位依法履职,积极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给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二、加强司法审判,全面筑牢生态司法保护屏障
坚持最严密法治。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戒和威慑功能,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2023-2024年,全市审结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53件、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29件、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29件、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18件。坚持绿色发展。在司法裁判中充分突出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坚持在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中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重要遵循;在林业经营合同履行中,以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重要目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以严格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为基本要求,妥善化解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坚持协同治理。积极促推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配合,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机关充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把握和裁量空间,在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将“补种复植”“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行为纳入被告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立足资源禀赋,因地制宜打造生态司法保护品牌
因地制宜,系统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景东、镇沅法院分别成立“无量山-哀牢山生态环境与司法协同保护中心”等站点,澜沧、孟连、西盟三地法院建立“绿三角”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司法实践共建共享协作机制,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临沧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广西北海海事法院建立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江城、墨江、宁洱三地法院建立李仙江流域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机制,全面构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工作体系。以点带面,搭建协同共治工作平台。以辖区无量山西黑冠长臂猿、景迈山古茶林等重点生态资源以及澜沧江糯扎渡库区、李仙江流域等重点生态系统保护为切入点,结合“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将生态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一线,汇聚当地党委、政府和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方力量,设立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站点,以联席座谈、定期会商、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搭建环境资源协同治理工作平台,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工作。
四、强化协同治理,建立一体化流域协作机制
建立糯扎渡库区生态司法保护机制,实现库区协同治理。思茅、澜沧、景谷三地法院共同签署《澜沧江糯扎渡库区生物多样性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协议》,定期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联席会,对库区环境资源案件法律适用及司法协作进行研讨交流,明确证据审查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推动糯扎渡库区生态环境问题综合治理。自协议签订以来,共开展联合普法宣传4次、增殖放流5次,累计向澜沧江流域放流鱼苗约18万尾。建立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实现跨区域协同治理。普洱、临沧、西双版纳三地法院共同签署《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跨域立案全覆盖、生效判决委托或协助执行、诉源治理协调联动、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以及重大案件会商研判等机制,构建地域管辖各司其职、全域问题协同配合的司法保护协作新格局。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西北海海事法院签订《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进一步丰富和拓展跨区域司法协作的内容和举措,相关单位开展巡航护江、增殖放流、联合普法宣传等系列活动。拓展江河湿地司法协同保护治理格局,实现市域内重点流域协同治理。围绕李仙江、南垒河等重点江河流域生态保护,江城、墨江、宁洱三地法院共同签署《李仙江流域生态保护司法协作协议》,建立疑难案件通报会商、审判管理信息分析研判、联合宣传等各项工作机制;江城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林草等10家单位签署《饮用水水源地与边境生态屏障保护联动合作协议》,常态化开展边境生态屏障司法保护工作;孟连县人民法院设立湿地与南垒河流域保护法律服务点,与生态环境、林草、自然资源、森警大队等13家单位联合签订《湿地与南垒河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合作协议书》,持续深化江河湿地协同保护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五、做好民生保障,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全力服务发展,积极探索推进生态修复举措。坚持原地修复与替代修复相结合,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19-2024年,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0余件,赔偿金额430余万元。印发《关于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规范环境资源案件适用林业碳汇赔偿工作机制。2023年以来,澜沧、思茅、景谷、宁洱四地法院相继在6件破坏林业资源刑事案件中引入适用林业“碳汇”赔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谱写“人象和谐”新篇章。为妥善化解亚洲象“北上南归”的人象矛盾纠纷,成立全国首家“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制定《普洱市人民法院亚洲象致损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指引》,实现受损农户、保险公司和调解组织异地实时调解,推动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公众责任险快速理赔。截至2024年底,“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累计帮助1800余户农户及时兑现440余万元象损保险补偿款。融合少数民族生态理念,倾心守护景迈山古茶林生态景观。充分挖掘少数民族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传统生态智慧,妥善办理景迈山涉茶地纠纷、茶叶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例如,在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针对被告人毁林种茶的行为,利用少数民族生态理念进行释法说理,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在景迈山申遗及旅游业发展中的服务保障作用,为世界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贡献司法力量。
普洱市坚持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治理理念,在澜沧江流域建立一体化流域司法协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澜沧江流域整体生态功能持续增强,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持续上升,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切实为澜沧江流域的人民群众带来了红利。
(一)坚持严密法治,以建章立制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普洱市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当地古茶林保护、河道采砂管理、非法狩猎、人象冲突等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地方立法,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生产经营活动划定行为底线和红线。同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环境执法和司法的衔接配合,依法严厉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践证明,要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同时不断培育全社会生态文明法治意识,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法治化、制度化水平。
(二)树牢全局观念,以司法协作带动流域协同治理。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做法并不罕见,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各方认同、行之有效的机制,抓好贯彻落实。针对这一问题,普洱市在澜沧江流域环境治理上算大账、算总体账,建立一体化流域司法协作机制,通过该机制破解一个个阻碍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难题,打通了跨区域跨部门生态环境治理的“最后一公里”,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践证明,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强有力的执行,要打破省界和区县壁垒,有效化解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中行政区划分割与生态系统整体间的矛盾。
(三)坚持人民至上,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普洱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生态为民、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的理念,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妥善化解人象矛盾纠纷,让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成为人民群众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一起守、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两山”一起建、生态美和百姓富“两个成果”一起收。实践证明,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要坚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超越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发展路径。